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39-202411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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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思妤(原名明玫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864號、109年度毒偵緝字第4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毛重零點壹柒肆柒公 克)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以:被告曾思妤前於民國105年11月13日1、2時 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i網棧」廁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6日4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吸食器1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公克)。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聲觀字第111號、109年度毒偵緝字第40號聲請書聲請許可執行觀察、勒戒,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29號裁定駁回確定後,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案扣得之吸食器1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5年1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至毒品本身附著其內之包裝袋等器具,因毒品殘留無從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沒收銷燬,當不待言。 三、查被告曾思妤如聲請書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 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聲觀字第111號、109年度毒偵緝字第40號聲請書聲請許可執行觀察、勒戒(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案號:本院106年度毒聲字第57號),本院審查後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29號裁定駁回確定,再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各偵查案卷附之本院各該裁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105年11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鑑驗單及扣案物照片等全部事證無誤。 四、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毛重0.1747 公克),係檢驗機關經以乙醇沖洗並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5年1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足稽,應整體視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至聲請所指扣得吸食器1個,遍查全案卷證,均無證據可認 含有毒品成分,而上開扣押物,復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4月21日新北檢德愛字第13059號命令處分銷毀之,有該命令1件存卷可參(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緝字第40號卷第55-2頁)。據上,聲請人就上開吸食器1個請求沒收銷燬,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