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43-202411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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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皓銓(原名:林世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44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被告林皓銓(原名:林世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4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4月1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違禁物,經本院詳細核閱全案卷證,確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416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1818公克) 3 吸食器(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