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44-202411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譯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淨重零 點零柒肆零公克,驗餘量零點零肆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譯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3年7月5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量0.0402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譯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於113 年7月5日期滿,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無誤。 ㈡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可參,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