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45-202411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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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冠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767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0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 點壹零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0年度 毒偵字第7676號被告邱冠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檢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3年9月2日期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98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於110年10月18日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67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2年3月3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018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已於113年9月2日期滿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117公克,驗餘淨重:0.1098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