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49-202411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國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驗餘總淨重 壹點陸柒參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緩字第123 9號被告詹國鼎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10月20日期滿。扣案之安非他命2包(入庫重量2.16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總淨重1.6737 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均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