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52-202411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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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靜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4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33、434 、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靜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在被告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已受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為112年度毒偵字第199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聲請意旨漏載,應予補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 字第887號裁定觀察、勒戒(下稱前案),並於113年7月12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則以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為112年度毒偵字第1992號不起訴處分。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另以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受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為由,為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33、434、43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案裁定、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機關以附表「鑑定方法」欄 所示方式鑑定後,檢出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成分,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各該證據在卷可佐,足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無訛。從而,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之情形,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末查,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鑑定方法 鑑定結果 證據 1 海洛因 1包 毛重:0.2847公克 驗前淨重:0.0123公克 驗餘淨重:0.0107公克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檢出成分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保安警察大隊111年10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410號卷第59、13至17頁) 2 甲基安非他命 2包 毛重:0.5224公克 驗前淨重:0.0246公克 驗餘淨重:0.0220公克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保安警察大隊111年10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410號卷第59、13至17頁) 3 甲基安非他命 2包 毛重:8.5161公克 驗前淨重:7.9859公克 驗餘淨重:7.9833公克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10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新北市政府新莊分局111年9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4143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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