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53-202411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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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福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475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7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福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送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諭知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中被告為警扣得殘渣袋1個,經以乙醇溶液沖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AA59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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