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54-202411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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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致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22號、112年度緩字第122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柒貳公 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致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9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 第7917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2年5月1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809號處分駁回而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3年10月31日期滿,是被告上開犯行,業經緩起訴處分期滿,且未經撤銷。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核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與法相符,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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