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60-202502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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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政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2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7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及菸彈壹組沒收銷燬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政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電子菸及菸彈1組,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乙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45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9月13日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本院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佐。又上述案件為警查扣之電子菸及菸彈1組,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乙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為憑(見111年度毒偵字第7002號卷第40頁),足認上開扣案之電子菸及菸彈1組,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且依扣案狀態與該電子菸及菸彈已無法分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即違禁物處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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