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61-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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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修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99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4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內含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鏟管壹支、海洛因殘渣 袋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修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113年度毒偵字第999號,下稱本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而本案查扣之鏟管1支、殘渣袋2個,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離析,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為警於民國11 2年11月22日19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之鏟管1支、殘渣袋2個,嗣因被告另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2月19日執行完畢出所(下稱前案),本案犯行即為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逕予簽結,此有本案卷宗可稽;而前開扣案之鏟管1支,經鑑驗結果內含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為第一、二級毒品,另扣案之殘渣袋2個,經鑑驗結果均內含海洛因成分,為第一級毒品,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物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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