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63-202501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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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茄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 1652號、第24034號、第2541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茄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該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1652號、第24034號、第254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等案件查扣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上揭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罪嫌不足, 而均為不起訴處分,並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而確定。上揭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法應予沒收銷燬,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卷證出處 一 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種子2顆 扣案物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113年度偵字第11652號卷第30-31頁) 二 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彈2支 扣案物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年度偵字第24034號卷第11、18頁) 三 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彈1支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年度偵字第25418號卷第17、30、34-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