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67-20241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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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思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 111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8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及其外包裝 袋8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思辰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583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1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本件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9包(淨重共計14.4253公克,驗餘淨重共計14.2464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於新北市○○區○○街0巷00號A室( 下稱A室)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雖經警方使用愷他命試劑初步檢驗後,呈愷他命反應之初步鑑驗結果,然其後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為鑑定,則分別驗出如各編號「驗出成分與重量」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㈢、扣案物照片暨其標籤編號在卷可稽(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111號卷《下稱毒偵1111卷》第31頁、第40頁、第107頁、第110至115頁、第116至117頁)。又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警方於A室查扣之愷他命(其後經鑑定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即如上述)為其所有,並捲菸吸食等語(見毒偵1111卷第13頁、第102頁反面),足徵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為被告持有且為被告施用所剩餘,合先敘明。  ㈡而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採尿後檢驗出 含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orketamine、ketamine成分之事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可參(見毒偵1111卷第106頁),惟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8月23日為本件不起訴處分,並確定在案,此有本件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佐。堪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之物確屬違禁物,且為被告持有及施用所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產生之細微結晶粉末,部分必已沾附於外包裝袋上,若欲完全析離,雖非不可能,但此舉對毒品危害防制政策之施行,並無特殊助益,且徒費執行之成本,故其外包裝袋應視同毒品,除須扣除鑑驗用罄無從再予處置部分外,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以符執行之實際。  ㈢至附表編號9至19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方於 新北市○○區○○街0巷00號B室(下稱B室)所扣得之物,且據被告所稱:B室為其友人劉任哲所使用,其內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1包非被告所有等語(見毒偵1111卷第13頁正反面),核與為警搜索當日同在新北市○○區○○街0巷00號屋內之人張庭瑞於警詢所述互核相符(見毒偵1111卷第20頁反面),又卷內別無其他證據可茲證明附表編號9至19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本件不起訴處分中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有何關聯,益徵該等甲基安非他命均非被告持有,亦非被告施用所餘,自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玲櫻 【附表】 編號 外包裝 標籤編號 扣案物 原放置地點 檢體編號 驗出成分 與重量 鑑定結果出處 扣案物照片出處 1 1 新北市○○區○○街0巷00號A室 C0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 總驗餘量3.1463公克 毒偵1111卷第110頁 毒偵1111卷第89頁反面、第113頁 2 2 毒偵1111卷第90頁、第113頁 3 6 毒偵1111卷第91頁、第113頁 4 8 毒偵1111卷第91頁反面、第113頁 5 3 C0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總驗餘量0.4393公克 毒偵1111卷第111頁 毒偵1111卷第90頁、第113頁 6 C0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總驗餘量0.4410公克 7 4 C0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總驗餘量1.4173公克 毒偵1111卷第112頁 毒偵1111卷第90頁反面、第113頁 8 7 毒偵1111卷第91頁、第113頁 9 1 新北市○○區○○街0巷00號B室 C0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 總驗餘量5.3384公克 毒偵1111卷第118頁 毒偵1111卷第87頁 10 2 毒偵1111卷第87頁 11 4 毒偵1111卷第87頁反面 12 5 毒偵1111卷第88頁 13 7 毒偵1111卷第88頁反面 14 8 毒偵1111卷第88頁反面 15 11 毒偵1111卷第89頁反面 16 3 C0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總驗餘量1.9732公克 毒偵1111卷第118頁 毒偵1111卷第87頁反面 17 9 毒偵1111卷第89頁 18 6 C0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總驗餘量0.6063公克 毒偵1111卷第118頁 毒偵1111卷第88頁 19 10 C0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總驗餘量0.8846公克 毒偵1111卷第119頁 毒偵1111卷第89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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