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68-202411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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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威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4248 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15號、第71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威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鑑驗,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後,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248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15號、第7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各編號「證據與出處」欄所列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俱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注射針筒,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證據與出處 1 白色透明晶體2包(含包裝袋2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聲請書附表編號1。 ⒉驗前毛重合計1.65公克,驗前淨重合計1.35公克,各取0.01公克化驗,驗餘淨重合計1.33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307號鑑定書(聲沒卷第7頁) 2 內含淡紅色透明液體之注射針筒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聲請書附表編號2。 ⒉淨重0.2860公克,取樣0.0456公克,餘重0.2404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2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聲沒卷第8頁) 3 白色透明晶體2包(含包裝袋2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聲請書附表編號3。 ⒉驗前毛重合計2.02公克,驗前淨重合計1.72公克,各取0.01公克化驗,驗餘淨重合計1.70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333號鑑定書(聲沒卷第9頁) 4 內含無色透明液體之注射針筒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聲請書附表編號3。 ⒉淨重0.5200公克,取樣0.0266公克,餘重0.4934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8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聲沒卷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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