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69-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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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潔如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84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潔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亦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㈠於民國111年4月18日中午,在新北市泰山區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後,以針筒注射靜脈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又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245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06號,該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㈡於111年8月14日9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對面鐵皮屋,以針筒注射到靜脈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復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再吸食其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727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04號卷,該案查扣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㈢於111年8月9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對面鐵皮屋,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再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於111年8月10日50分許,在上址,以針筒注射到靜脈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778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03號卷,該案查扣如附表6所示之物);㈣於112年3月23日12時許,在新北市永福橋下,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燒烤再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62號卷,該案查扣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物),上開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30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8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評定戒治處遇成效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113年6月19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另案),而上開㈡、㈢、㈣施用毒品案件均係在上開㈠施用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所為,已為上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效力所及,又上開案件均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卷宗在卷可查。上揭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附卷可參,核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均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據上,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2288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245號卷第47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5包(淨重1.096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同上 3 白色粉末2包(淨重0.1785公克)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245號卷第48頁 4 玻璃球1支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727號卷第52頁反面、55頁 5 米白色粉末1包(淨重0.018公克)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同上 同上 6 白色粉末1包(淨重0.061公克)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778號第69頁 7 殘渣袋1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62號卷第53頁 8 吸食器1組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同上 9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0556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 ②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62號卷第54至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