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71-202501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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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彩蓮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90 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總淨重0.121公克)及其外包 裝袋2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彩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總淨重0.121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066公克,應予更正)係屬違禁物,爰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戒毒偵字第90號卷第2頁及背面);而扣案之白色粉末2袋(驗前總淨重0.122公克、驗餘總淨重0.121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毒偵字第8902號卷第25至27頁、79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