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72-202411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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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瓅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485、25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 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瓅文前所觸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85號、第2584號等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等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等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鑑驗結果屬於附表所示毒品、抑或附著附表所示毒品微粒(亦均屬違禁物),此有附表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且因此等毒品均已附著於各該包裝袋、吸食器,而均難以單獨析離,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有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扣案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吸食器,既均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皆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是扣案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 字第5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85、25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情形。  ㈢綜上所述,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1046號卷第56頁)鑑定結果如下: 一、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二、驗前淨重0.2160公克,驗餘淨重0.2158公克。  2 破裂之吸食器具 1組 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1046號卷第56頁)鑑定結果如下: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依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2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85號卷第56頁)鑑定結果如下: 一、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二、驗前淨重0.0459公克,驗餘淨重0.0429公克。  4 吸食器 1組 依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2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85號卷第56頁)鑑定結果如下: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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