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73-202411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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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明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78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9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殘渣袋肆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明家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殘渣袋4個,經檢驗機關以乙醇溶液沖洗後進行鑑驗分析結果,均檢出屬於違禁物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因該等毒品附著於上難以析離,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632號裁定命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04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3年7月22日依法停止戒治,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於該案中,於為警查扣之殘渣袋4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均以乙醇溶液沖洗後,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海洛因成分乙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13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34頁),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上開物品因有第一級毒品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