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75-202412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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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文鴻 陳福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 7634、6777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文鴻、陳福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 儀法(GC/MS)檢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 ㈡、被告謝文鴻、陳福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 國111年7月13日下午1時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前開扣案物,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謝文鴻、陳福壽犯罪嫌疑不足,以112年度偵字第67634、677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情形。 ㈢、綜上所述,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扣案物 備註 鑑定書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驗前淨重0.0049公克,驗餘淨重0.0034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19日毒品成分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