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77-202411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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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360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6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於民國11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9月27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6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頁至第53頁),再經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送鑑定結果各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毒偵卷第28頁至第30頁背面、第85頁至第88頁),堪以認定,是各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皆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香菸8支(驗前淨重5.8320公克、驗餘淨重5.8224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2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吸食器1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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