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84-202412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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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衛松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巷0號0樓 居新北市○○區○○街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61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180 號被告林衛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3年10月13日期滿,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 年3月2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180號為緩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駁回再議之處分,於112年4月1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業已於113年10月13日期滿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180號緩起訴處分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1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毒品檢驗結果 毒品檢驗報告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1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見偵卷第35頁至第35頁背面)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5773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3601公克,取樣量0.0482公克,驗餘量:0.3119公克,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71.0%,純質淨重:0.255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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