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85-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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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添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73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3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693公克)及外 包裝袋1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添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3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10月13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供犯罪所用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382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2年4月14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282號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3年10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證無訛。而被告於111年11月15日為警查扣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9693公克),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考,足認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確實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