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86-202412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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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欣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 字第490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5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壹顆均 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欣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案 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909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2顆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上開手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穿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另認上開子彈均為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2月2日刑鑑字第110000635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之手槍、子彈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槍砲、彈藥,均係違禁物無訛,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及該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分別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槍砲、彈藥,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新北 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11月6日以110年度偵字第4909號為不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0年12月15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0563號為再議駁回之處分而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110年1月2日為警查扣之槍、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為:「一、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二、送鑑子彈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2月2日刑鑑字第1100006350號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扣案物照片等存卷可考,足認上開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未經鑑驗試射之非制式子彈1顆,均具殺傷力而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聲請人就此部分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試射擊發之非制式子彈1顆,雖原具殺傷力,但經試射擊發後失其子彈之結構及性能,已不具違禁物之性質,無從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仍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