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91-202411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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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聰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804號 被告劉聰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5日死亡而由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公訴不受理,並於113年10月1日確定。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支、甲基安非他命6包(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2包」,應予更正),為供犯罪所有,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係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而就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明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末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最高法院55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修正後關於沒收之規定雖具有獨立性,而非從刑,然仍屬刑法規定之範疇,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扣案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 ㈠被告劉聰明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 第462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受理後,被告於113年5月5日死亡,臺灣高等法院因此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278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並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有前述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乙情,業 據被告於本院97年度訴字4621號97年12月24日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見本院97年度訴字4621號卷第44頁),又上開行動電話係被告供以聯繫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情,有上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26804號偵查卷〈下稱第26804號偵卷〉第42頁、第44頁、第45頁、第57頁、第58頁),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行動電話,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本院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前總毛重4.8 公克,因鑑驗使用0.017公克,驗餘總毛重4.783公克),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檢驗報告1份(見第26804號偵卷第90頁)在卷供參,為違禁物;惟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且認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係被告該案欲施用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於97年3月20日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餘總毛重4.783公克),業經另案判決宣告沒收銷燬之,自不得就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毒品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容有未恰,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行動電話 1支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2 行動電話 1支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3 甲基安非他命 6包 驗前總毛重4.8公克,因鑑驗使用0.017公克,驗餘總毛重4.783公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2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