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92-20241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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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啓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執他字 第348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3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453號被告林啓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  ㈠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含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743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111年2月9日刑鑑字第1108031178號鑑定書可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453號卷第28、41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物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 合計驗餘淨重21.16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 合計驗餘淨重152.41公克 (計算式:152.5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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