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9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94-202411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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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振哲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23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9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振哲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吳振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等行為,係在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為由,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鑑驗後,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物照片,及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因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且其外包裝難以與毒品成分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將之視為毒品,而皆屬違禁物,並屬被告因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送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毋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書 1 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0.1405公克)及其包裝袋1只 檢出成分大麻,內含四氫大麻酚、大麻酚等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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