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97-202501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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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勝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77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0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陸伍公 克,含外包裝袋參個)、吸食器壹組(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無法秤重析離)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勝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合計淨重1.65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包)、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聲請意旨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為警扣得上述毒品、吸食器,嗣被告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檢察官以上揭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71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上述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無法完全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袋3個)、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毒品成分因量微無法秤重析離),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法應予沒收銷燬,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