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98-20241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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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昇峰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3653號 ),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0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總驗餘淨重1.1 015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昇峰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6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中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總淨重1.103公克)經檢驗結果屬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3年8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AB05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2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 043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8月12日釋放(接續執行另案有期徒刑),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31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9、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本案經同署檢察官以其施用毒品之時間在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應為上揭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65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本案卷宗可查。本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總驗餘淨重1.1015公克)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堪認均係第2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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