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99-202411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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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坤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5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0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3 年度戒毒偵字第56號被告藍坤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該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鑑驗結果屬於附表所示毒品(亦均屬於違禁物),此有附表所示報告、鑑定書在卷可稽,且因此等毒品均已附著於各該包裝袋,而均難以單獨析離,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藍坤保因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96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毒抗字第64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民國113年5月8日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上開案件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上開裁定、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確含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毒品命成分,有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鑑定書、分析報告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日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案號/ 鑑定報告卷頁 1 111年8月23日 粉末檢品1包(淨重2.98公克、驗餘淨重2.91公克)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9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0250號鑑定書1份 新北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896號卷第3頁 2 111年9月15日 白色粉末1包(淨重0.077公克、驗餘淨重0.075公克)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月10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176號卷第1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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