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99-20250114-2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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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坤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關於「扣案物品欄」之記載,應 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9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關於「扣案物品欄」之記載,原如本裁定附表「誤載之內容」欄所示,此顯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之誤寫,且此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法律規定,將原裁定附表編號1「扣案物品」欄之記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誤載之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編號1扣案物品欄 粉末檢品1包(淨重2.98公克、驗餘淨重2.91公克) 粉末檢品1包(淨重2.98公克、驗餘淨重2.91公克)、粉末檢品1包(淨重0.01公克、驗餘淨重0.0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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