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01-202411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信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35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729號、第3456號),聲請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參肆肆玖公克,驗餘淨 重零點參肆貳參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 食器壹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共淨重壹點肆捌公克 ,共驗餘淨重壹點肆陸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 點零貳捌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零貳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信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59號(聲請書漏載)、112年度毒偵字第2729號、第34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3449公克)、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共淨重1.48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28公克),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5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729號、第34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淨重0.3449公克,驗餘淨重0.3423公克)、吸食器1組、白色透明結晶2包(共淨重1.48公克,共驗餘淨重1.46公克)、白色結晶1包(淨重0.028公克,驗餘淨重0.0023公克),經鑑定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182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確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