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08-202412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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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柏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7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1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玖貳捌公 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113年度毒偵字第703號被告王柏翊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經查,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4958公克),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2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03、2972、30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中被告為警扣得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為0.4958公克,取樣0.0030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為0.4928公克)一節,有該院出具之113年2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