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09-20241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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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鵬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38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0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具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2號被告黃鵬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簽結,扣案之吸食器具1組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已無從析離,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明文規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撤緩毒偵字第382號予以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吸食器具1組,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2年2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聲沒字第902號卷第3頁),是該吸食器既殘留有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