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10-202411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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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銘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66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1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海洛因拾貳包(驗餘總淨重零點貳伍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銘儒於民國110年9月14日11時許,在 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6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驗餘總淨重0.2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於110年9月14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 0號3樓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案件,因被告於111年1月2日死亡,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6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毒偵5439卷第59頁)、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見毒偵6616卷第54頁正反面)在卷可稽;而被告於該案中,於警查扣之粉末1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合計淨重0.26公克,驗餘淨重0.25公克,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6616卷第13至16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1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489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毒偵6616卷第53頁),前開海洛因(驗餘總淨重0.25公克)屬第一級毒品,及盛裝前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2個,因有海洛因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而送鑑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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