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12-202503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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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義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0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1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含外包裝袋捌只,驗餘總 毛重陸點陸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義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0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前總毛重6.65公克、驗餘總毛重6.649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 某時、同年9月8日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7月8日執行完畢;而其所涉於112年3月14日、113年3月8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受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上開4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072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20、5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共8包(驗前總毛重6.65,驗餘總毛重6.649公克),經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第A2464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529號卷第43頁、第119頁),堪認均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8包之外包裝袋8只,係供包裝毒品之用,縱於鑑定時將毒品取出,仍會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又上開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已因鑑定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