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14-202411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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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淳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54號、112年度緩字第145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淳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 第661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2年5月1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808號處分駁回而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3年10月31日期滿,是被告上開犯行,業經緩起訴處分期滿,且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度3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核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分裝勺、吸食器,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已毋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2286公克、驗餘淨重0.2268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2 吸食器1組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3 分裝勺1支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