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15-202412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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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瑞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8308 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5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鑑定書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1年度毒偵字第8308號被告王瑞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為供犯罪所用,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王瑞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11 年12月5日2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為警查獲,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30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33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3年10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經送鑑驗結果,其中附表鑑定書編號1、2所示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各1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均誤載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如附表所載等節,有附表「鑑定機構出具之鑑定書」欄所載之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佐,為違禁物,連同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一部之夾鏈袋各1個,均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此部分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鑑定書編號5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並未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列管之第一、二、三、四級毒品,有附表「鑑定機構出具之鑑定書」欄所載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非屬違禁物,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鑑定書 編 號 扣案物品名 鑑驗結果 鑑定機構出具之鑑定書 鑑定報告出處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943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 111年度偵字第8308號卷第104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695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111年度偵字第8308號卷第103頁 5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未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列管之第一、二、三、四級毒品,驗餘淨重8.0446公克。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