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16-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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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良正(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40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826公克)暨其外包 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 官112年度毒偵字第4013號,被告王良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4013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駁回再議確定,履行期間自112年12月21日至114年5月20日,嗣被告於履行期間即113年9月26日死亡,該案經新北地檢觀護人於113年11月1日簽結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新北地檢觀護人簽文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112年6月27日0時45分許為警查扣米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826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考,足認扣案之海洛因1包確實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與其內殘留之第一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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