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17-202411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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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啓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總淨重零點零陸捌壹 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675 號被告楊啓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3年10月20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明文規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毒偵字第56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0月20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704公克,驗餘淨重0.0681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