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18-202411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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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家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13 、514號被告陸家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明文規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13、5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殘留有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殘渣袋3個 ⒈總毛重0.64公克。 ⒉證物外觀顏色一致,隨機取1件進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量微無法秤重)。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6月1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294號卷第53頁) 2 殘渣袋1個 ⒈毛重0.2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量微無法秤重)。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899號卷第27頁) 3 玻璃球1個 ⒈毛重2.33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量微無法秤重)。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899號卷第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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