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21-202411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37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總驗餘淨重貳點 捌陸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3年度 毒偵緝字第371號被告林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該案件所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淨重:2.8685公克),經鑑驗結果屬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此等毒品屬於違禁物,均已附著於各該包裝袋,而難以單獨析離,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26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而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並由新北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71、3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淨重:2.8685公克,驗餘淨重:2.8635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證,又盛裝上述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4只,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其上而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