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23-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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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俊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緝字第4436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俊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4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偵緝字第4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如附表「證據與出處」欄所列證據存卷可稽,足認前開物品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證據與出處 1 米白色粉末1包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毛重0.5024公克,驗前淨重0.0878公克,鑑驗取樣0.0018公克,驗餘淨重0.086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毒品成分鑑定書(聲沒卷第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