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25-202411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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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6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參捌公克)、裝盛前開甲基安 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含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789 號被告犯毒品罪,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3年10月20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吸食器1組,經鑑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11年3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乙紙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所涉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1袋、吸食器1個 ,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1.白色結晶1袋淨重0.11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1138公克,2.吸食器1個,經乙醇存沖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該中心111年3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138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及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吸食器1個,均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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