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29-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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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敬恒 (現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 43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6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 310號被告黃敬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聲請書誤載為1年6月,應予更正),並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為第一級毒品,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C203032號,應予更正)毒品成分鑑定書乙紙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於11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31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11月11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067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於113年11月10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執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備註 白色粉末2包(含包裝袋2個) ⒈檢出海洛因成分。 ⒉驗前毛重1.1279公克,驗前淨重0.5756公克,因鑑驗取樣0.0021公克,驗餘淨重0.5735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卷第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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