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32-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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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93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亨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86號、第2098號、第5216號、第6422號、第73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10年4月23日上午5時許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86號、第2098號、第5216號、第6422號、第734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422號卷第3至4頁)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6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在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681號卷第45頁、第181頁)可憑,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揆諸上開規定,本案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檢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1.驗前淨重0.5539公克 2.驗餘淨重0.5524公克 3.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6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