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34-202502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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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新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7507 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58、711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 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總淨重0.6547公克) 及其外包裝袋2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507 號等案被告黃新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餘重0.6547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誤載為「沒收」,應予更正)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50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58、7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1月18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7507號卷第31至32頁背面、38頁及背面);而扣案之白色結晶2袋(驗前總淨重0.655公克、驗餘總淨重0.6547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3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考(見毒偵字第899號卷第21至24頁;本院訴字第527號卷第42至43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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