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36-2024120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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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家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4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許家豪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 ,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3月18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4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乙節,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考,是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直接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共計0.715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0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編號1(編號2至7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73號裁定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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