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37-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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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964號、112年度偵字第621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508號(簽准併案辦理)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3年11月16日期滿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964號、112年度偵字第6216號及112年度毒偵字第3508號(簽准併案辦理)為緩起訴處分、併案簽結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3年11月16日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為警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共計淨重2.1513公克,共計驗餘淨重2.10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1袋(淨重0.209公克,驗餘淨重0.208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棕色乾燥碎片1袋(淨重0.205公克,驗餘淨重0.199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3508號卷第12-14、40-41頁,毒偵字第7964號卷第24-26、32頁)。又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甲基安非他命1袋、大麻1袋,屬違禁物,亦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鑑定時之取樣已於鑑定時用磬,失其違禁物之性質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含有無法析離毒品之外包裝袋5只,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案號 1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驗餘淨重2.103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508號 2 白色結晶1袋(驗餘淨重0.2088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7964號 3 棕色乾燥碎片1袋(驗餘淨重0.1992公克) 大麻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79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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