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38-20241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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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良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36 33公克)、吸食器1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良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3633公克)、吸食器1組經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12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2年5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佐,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於111年11月8日中午某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6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822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3年6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另被告於112年3月26日21時32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在上開強制戒治前所為,為強制戒治效力所及,均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本案扣得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3633公克)及吸食器1組,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該院111年12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2年5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均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