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39-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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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 第12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2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毛重零點陸貳捌公克, 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柏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2包(毛重0.63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被告上開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鑑驗結果,確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0.63公克、驗餘毛重0.628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1172號卷第66頁),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一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另盛裝、包覆上開送驗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盛裝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又同時為警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業經檢察官另行處分銷毀,復非本件聲請範圍,本院自無庸併予審究,僅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