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41-20241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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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睿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3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72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睿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無繼續施用傾向為由,而為112年度毒偵字第472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 字第968號裁定觀察、勒戒,並於113年2月7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則以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為112年度毒偵字第472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機關以附表「鑑定方法」欄 所示方式鑑定後,檢出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成分,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各該證據在卷可佐,足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無訛。從而,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之情形,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末查,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鑑定方法 鑑定結果 證據 1 海洛因 1包 驗前淨重:1.82公克 驗餘淨重:1.79公克 純質淨重:1.22公克 純度:67.29% 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民國112年10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1430號鑑定書、新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聲沒字第937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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